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522行审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新邵县酿溪镇新新街。
法定代表人罗春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孙海中,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孙文敏,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邵县,系孙海中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孙海中、孙文敏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8]第2009号《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小卫计征决字[2018]第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据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即具有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本案被执行人孙海中、孙文敏于2017年10月24日违法生育第三胎,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供的孙海中、孙文敏的全员人口信息档卡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新小卫计征告字[2018]第2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新卫计征决字[2018]第2009号《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孙海中征收社会抚养费27195元,对孙文敏征收社会抚养费27195元,合计征收54390元。在法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在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其履行之后,其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孙海中、孙文敏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8]第2009号《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孙海中、孙文敏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孙海中征收社会抚养费27195元,对孙文敏征收社会抚养费27195元,合计征收5439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梁甲晨
审判员唐成华
审判员李妮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邵峰
代理书记员廖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