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兴久与张影、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九民初字第300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4
案件内容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民初字第3001号
当事人:
原告梁兴久,男,汉族,1984年9月7日生,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张影,女,汉族,1985年9月7日生,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张明,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生,地址:九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兴久诉被告张影、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兴久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兴久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广荣
书记员:
书记员岳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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