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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兴久与张影、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九民初字第300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4
案件内容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民初字第3001号

当事人:

原告梁兴久,男,汉族,1984年9月7日生,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张影,女,汉族,1985年9月7日生,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张明,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生,地址:九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兴久诉被告张影、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兴久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兴久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广荣

书记员:

书记员岳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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