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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爱敏与被告赵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69号

当事人:

原告张爱敏,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赵惠,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敏与被告赵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敏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爱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张爱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宗华

书记员:

书记员邵悦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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