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爱敏与被告赵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69号
当事人:
原告张爱敏,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赵惠,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敏与被告赵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敏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爱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张爱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宗华
书记员:
书记员邵悦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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