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宝发、刘之敢与高永彬、高勇立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5)坊交初字第392-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6
案件内容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交初字第392-1号
当事人:
原告田宝发,工人。
原告刘之敢,个体业主。
被告高永彬,个体业主。
被告高勇立,成年,农民。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宏力大道南段西侧张建萍房产**。
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392号保全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对被告高勇立所有的豫G×××××号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孙菁
书记员:
书记员李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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