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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宝发、刘之敢与高永彬、高勇立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5)坊交初字第392-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6
案件内容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交初字第392-1号

当事人:

原告田宝发,工人。

原告刘之敢,个体业主。

被告高永彬,个体业主。

被告高勇立,成年,农民。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宏力大道南段西侧张建萍房产**。

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392号保全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对被告高勇立所有的豫G×××××号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孙菁

书记员:

书记员李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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