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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江民一初字第228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1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2286号

当事人:

原告罗某某。

被告勾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勾某某向原告罗某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勾某某向原告罗某某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利息以15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勾某某负担。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张水妮

书记员:

书记员韦莹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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