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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其与吴军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港执行字第21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0-07
案件内容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港执行字第2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吴军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永其与被执行人吴军杰债权纠纷一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军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其于2014年2月2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吴军杰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9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军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4年3月6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经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汽车及其他存款。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林福泉

执行员罗德棉

执行员张建华

书记员:

书记员张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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