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其与吴军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港执行字第21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0-07
案件内容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港执行字第2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吴军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永其与被执行人吴军杰债权纠纷一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军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其于2014年2月2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吴军杰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9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军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4年3月6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经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汽车及其他存款。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林福泉
执行员罗德棉
执行员张建华
书记员:
书记员张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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