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与余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129民初363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31
案件内容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民初3630号
当事人:
原告:昆明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凤梧佳苑40幢1层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高乐瑛,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57983437XH。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建德,1975年2月6日出生,住寻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与被告余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昆明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昆明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昆明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昆明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博煜
书记员:
法官助理韩华瑜
书记员保德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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