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英与吴华芝、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20
案件内容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44号
当事人:
原告张玉英,居民。
被告吴华芝,居民。
被告张梅,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吴华芝、张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英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赵卫卫
书记员:
书记员郑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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