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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英与吴华芝、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20
案件内容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44号

当事人:

原告张玉英,居民。

被告吴华芝,居民。

被告张梅,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吴华芝、张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英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赵卫卫

书记员:

书记员郑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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