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05民初306号
当事人: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05民初306号
原告:郭贻福,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王志珠,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策奋,男,住文昌市,由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东月坡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郭贻录,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郭贻福、王志珠与被告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东月坡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贻福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策奋、被告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东月坡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郭贻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贻福、王志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拨付集体收益分配款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二人落户在文昌市××镇,于200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3日生育儿子郭远佳,2015年10月8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8年12月1日,被告将集体土地租金按3,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分配,原告向被告提出应当享受国家奖励独生子女多分一份的政策,但是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东月坡村民小组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贻福和原告王志珠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3日,双方生育儿子郭远佳。原告郭贻福、王志珠及其儿子郭远佳均为被告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东月坡村民小组成员。2015年10月8日,文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两原告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8年,被告因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益,2018年12月被告村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向被告村民每人分配3,000元,被告以村民不同意为由拒绝分配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租金收益款给本案二原告。原告认为此举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医学证明》、《分配表》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依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增加一人份额土地租金收益款3,000元。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本案中,两原告系被告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条件,被告拒绝支付增加一人份额土地租金收益款给二原告,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增加一人份额土地租金收益款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东月坡村民小组向原告郭贻福、王志珠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租金收益款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东月坡村民小组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廖恋
书记员:
书记员陈日隆
裁判日期: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