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刑更5774号
当事人:
罪犯刘金花,女,汉族,1975年8月8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杜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刘金花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淮刑终字第00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1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莫小睿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胡静、刘畅,罪犯刘金花、证人张丽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金花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八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省女子监狱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入监后积极改造,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八次。
2、罪犯刘金花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刘金花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刘金花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杜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
5、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单据证实,该犯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已履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金花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八次。经刘金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刘金花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金花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华琳
审判员洪琳
审判员吴陶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