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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奇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湘1023民初36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29
案件内容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365号

当事人:

原告:湖南奇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永兴大道(银杏家园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日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小红,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奇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奇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红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已履行协议,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奇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奇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永斌

书记员:

书记员刘金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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