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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诈骗简易认罪认罚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黑0502刑初120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1-14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502刑初12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无固定住址。2019年7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伟,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尖检刑诉[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涛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涛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至2015年6月份,被告人姜涛虚构事实,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以买房、办理退休等名义,诈骗被害人李某1及其姐姐李某2、母亲袁某共计211000元,此款用于其个人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涛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双鸭山市公安局富安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被害人李某1、李某2、袁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初恩学的证言、虚假购房收据、房屋租赁协议,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姜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姜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姜涛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某分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涛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涛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姜涛的违法所得211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审判长高志新

人民陪审员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李婷婷

书记员:

书记员刘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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