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恢394-孙永范-李国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扶执恢字第39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25
案件内容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扶执恢字第39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永范,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李国辉,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永范与被执行人李国辉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9日作出(2001)扶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国辉给付原告玉米折价款1000元。因执行积案清理,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04)扶民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01)扶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辉
书记员:
书记员吴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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