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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恢394-孙永范-李国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扶执恢字第39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25
案件内容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扶执恢字第39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永范,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李国辉,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永范与被执行人李国辉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9日作出(2001)扶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国辉给付原告玉米折价款1000元。因执行积案清理,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04)扶民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01)扶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辉

书记员:

书记员吴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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