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晋0726执恢216号之三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0
案件内容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6执恢216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海丽,女,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海丽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85.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石福生
书记员:
书记员孙安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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