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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润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17民初23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06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23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润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5层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C6CN41。

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成,男,北京天润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婷,女,北京天润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闫秀芹,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天润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润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润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信小静

书记员:

书记员徐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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