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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晟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玄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13执221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07
案件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22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高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传红。

被执行人:上海玄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碧英。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高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玄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高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玄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4,09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玄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现实际经营地不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为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朱奇松

审判员杨伟斌

审判员沈沉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中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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