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吉0721民初9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1民初9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汉族,男,1962年4月1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汉族,男,1975年8月26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洪侠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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