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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吉0721民初9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1民初9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汉族,男,1962年4月1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汉族,男,1975年8月26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洪侠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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