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陈高华、曾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1024执36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2
案件内容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执36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高华,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曾坤,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赣州市宁都县人,住赣州市宁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高华与被执行人曾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进行了调查,均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5.596946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8日,未执行标的为40.59694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朱建财

审判员刘敏伟

审判员黄毛林

书记员:

书记员邹志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