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强、范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114执保207之一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6
案件内容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4执保207之一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维强,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范译文,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彭喜,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维强因与被申请人范译文、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译文、彭喜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申请人自愿以自有的商铺一间为上述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维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陈维强所有的丘(地)号为权××成都市××宝光大道中××商铺一间。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蒋园园
书记员:
书记员邱逢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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