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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姣与李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702民初668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6683号

当事人:

原告:李富姣,女,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李素民,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李富姣诉被告李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9年12月11日原告李富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富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43元,减半收取2521.50元,由原告李富姣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宋静慧

书记员:

书记员冯玉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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