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姣与李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702民初668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6683号
当事人:
原告:李富姣,女,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李素民,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李富姣诉被告李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9年12月11日原告李富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富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43元,减半收取2521.50元,由原告李富姣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宋静慧
书记员:
书记员冯玉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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