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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平、徐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兵0603民初22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4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3民初225号

当事人:

原告:王平平,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徐晓霞,女,1990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平平与被告徐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平平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平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平平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龙

书记员:

法官助理孙雪莲

书记员杨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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