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申请执行王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管执字第78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19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管执字第7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宏,男
被执行人王伟,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本金23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逸
审判员杨兵
审判员武慧鑫
书记员:
书记员张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