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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申请执行王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管执字第78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19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管执字第7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宏,男

被执行人王伟,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本金23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逸

审判员杨兵

审判员武慧鑫

书记员:

书记员张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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