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艳申请执行四川超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纬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704执90号之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09
案件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9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金艳
被执行人四川超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纬地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超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纬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金艳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4708元,尚余44708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银行、互联网银行、公安部车辆、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超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纬地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超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纬地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魏东
审判员邓剑
审判员阳力
书记员:
书记员梁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