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702财保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3-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财保2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海,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申请人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贾涛,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海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崔宇
书记员:
书记员刘韶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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