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海、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702财保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3-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财保2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海,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申请人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贾涛,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海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崔宇

书记员:

书记员刘韶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