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永翔印刷有限公司、黄远超、杨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湘1002执保51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05
案件内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02执保519号
当事人:
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永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超。
被申请人:黄远超,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申请人:杨成勇,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永翔印刷有限公司、黄远超、杨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永翔印刷有限公司、黄远超、杨成勇银行存款19968473.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永翔印刷有限公司、杨成勇、黄远超银行存款19968473.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小平
书记员:
书记员贺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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