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支行、徐培典、徐长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4)吉民抗字第59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4-11-04
案件内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抗字第59号
当事人: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徐伟堂,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负责人:由君,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徐培典,男,汉族,1951年8月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一审被告:徐长卿,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生,靖宇县民政局职员,住吉林省靖宇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徐伟堂与被申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支行、一审被告徐培典、徐长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伟堂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吉检民二民抗字(2013)75号民事抗诉书,以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王宏
代理审判员卢增鹏
书记员:
书记员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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