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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毅铭、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802执566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执5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冯毅铭,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经济开发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余碧丹,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冯毅铭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497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双倍返还冯毅铭购方定金4000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岩市××北××环路北侧龙州工业园区入口土地,已由本案(2017)闽0802执1953号查封。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进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书记员:

书记员王燕文(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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