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0181民初3623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02
案件内容
山东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民初3623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熙,董事长。
被告: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殷传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镇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春芝
书记员王洪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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