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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石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辽0103执636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06
案件内容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63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中粮广场****。

被执行人:石晓伟,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被执行人:石忠良,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石晓伟、石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辽0103执636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5,116.0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董立军

审判员赵公谈

审判员冯凯

书记员:

书记员安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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