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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华与刘奋贤、陈常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102执104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执10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许国华,居民。

被执行人:刘奋贤,居民。

被执行人:陈常瑞,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国华与被执行人刘奋贤、陈常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货款466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25元。因被执行人刘奋贤、陈常瑞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许国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鲁1102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华与被执行人刘奋贤、陈常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向东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梁作宝

书记员:

书记员周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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