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苗苗、李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清非诉执字第20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清非诉执字第2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肖苗苗,农民。
被申请人李恒,农民。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14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14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永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蒋艳娟
书记员:
书记员刘笑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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