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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苗苗、李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清非诉执字第20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清非诉执字第2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肖苗苗,农民。

被申请人李恒,农民。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14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14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永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蒋艳娟

书记员:

书记员刘笑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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