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跟山与宁云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洛南执字第00221-3号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29
案件内容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南执字第0022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跟山。
被执行人宁云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跟山与被执行人宁云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跟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880.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宁云山长期在外无下落,致使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梁跟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倪德民
审判员刘全幸
审判员何建生
书记员:
书记员许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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