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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跟山与宁云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洛南执字第00221-3号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29
案件内容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南执字第0022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跟山。

被执行人宁云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跟山与被执行人宁云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跟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880.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宁云山长期在外无下落,致使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梁跟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倪德民

审判员刘全幸

审判员何建生

书记员:

书记员许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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