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三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黑0104民初15636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3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15636号
当事人:
原告: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八区五巷14号福宏名城小区3栋4单元3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宪军,北京市道可特(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三平,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91元,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33元,由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兆兴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宝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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