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02民初2969号
当事人:
原告:永州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东路3号城市一品。
法定代表人:唐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小春,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州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军华、被告郑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州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交清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5886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小春辩称,被告房屋空置未入住且漏水,物业承诺维修补漏,却没有做到,只同意按50%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小春于2015年11月2日购买江山帝景小区的电梯现房(******电梯房,面积为130.8平方米),原告永州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与上述小区的开发商签订《江山帝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9月20日,江山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李文胜与原告签订了《江山帝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电梯住宅按1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空置房按上述标准90%交纳。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有75%业主满意,可以续签合同。被告接收房屋后未装修入住,从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50个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对被告按空置房的标准计收物业服务费5886元(130.8平方米×1元/月·平方米×50个月×0.9)未果,遂引发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江山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江山帝景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未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8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房屋空置未入住,只同意按50%的标准交纳物业费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对于房屋渗漏的问题可依法另行维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小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州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8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小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唐顺荣
书记员:
书记员严子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