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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贻凤、伍世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桂0330执恢9号之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13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30执恢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贻凤,女,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

被执行人:伍世刚,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

被执行人:伍世强,男,1968年08月06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贻凤与被执行人伍世刚、伍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贻凤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5,320.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7元,执行费人民币1,030元。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伍世强名下登记有桂C5××××五菱牌汽车、桂CW××××富迪牌货车、桂C8××××五菱牌汽车。为了避免被执行人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伍世强名下桂C5××××五菱牌汽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伍世强名下桂CW××××富迪牌货车;

三、查封被执行人伍世强名下桂C8××××五菱牌汽车;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

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肖丹

审判员杨宗海

审判员周顺勇

书记员:

书记员廖慧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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