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30执恢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贻凤,女,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
被执行人:伍世刚,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
被执行人:伍世强,男,1968年08月06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贻凤与被执行人伍世刚、伍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贻凤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5,320.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7元,执行费人民币1,030元。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伍世强名下登记有桂C5××××五菱牌汽车、桂CW××××富迪牌货车、桂C8××××五菱牌汽车。为了避免被执行人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伍世强名下桂C5××××五菱牌汽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伍世强名下桂CW××××富迪牌货车;
三、查封被执行人伍世强名下桂C8××××五菱牌汽车;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
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肖丹
审判员杨宗海
审判员周顺勇
书记员:
书记员廖慧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