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何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522财保57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3-14
案件内容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522财保5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何国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
被申请人何秋良,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系被申请人何国强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何国强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久拖不还,现得知被申请人何国强之妻何秋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新邵县新阳路营业所有存款,于2016年9月6日持借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国强之妻何秋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新阳路营业所账户62179********上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何国强之妻何秋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新阳路营业所账户6217********上存款至6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谢建中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杨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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