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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528民初301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7
案件内容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8民初3014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喜兰

书记员:

书记员辛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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