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528民初301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7
案件内容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8民初3014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喜兰
书记员:
书记员辛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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