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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蓬溪民初字第123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08
案件内容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蓬溪民初字第1237号

当事人:

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

被告郑某某,女,生于1976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雷惊宇

人民陪审员杜加海

人民陪审员吴发贞

书记员:

书记员何致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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