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蓬溪民初字第123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08
案件内容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蓬溪民初字第1237号
当事人:
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
被告郑某某,女,生于1976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雷惊宇
人民陪审员杜加海
人民陪审员吴发贞
书记员:
书记员何致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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