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琼、王正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1528执66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8执6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闵琼,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王正洪,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罗廷会,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琼与被执行人王正洪、罗廷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闵琼提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1528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林敏
审判员邓均
审判员王庸鸿
书记员:
书记员祝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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