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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琼、王正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1528执66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8执6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闵琼,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王正洪,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罗廷会,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琼与被执行人王正洪、罗廷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闵琼提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1528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林敏

审判员邓均

审判员王庸鸿

书记员:

书记员祝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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