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刑初116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雄飞,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唐雄飞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7日释放。被告人唐雄飞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雄飞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观瑞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唐雄飞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E×××××的小型轿车,沿平望镇南新西弄行驶至通运南路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被告人唐雄飞下车逃跑欲逃避检查,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唐雄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唐雄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唐雄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雄飞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雄飞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唐雄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雄飞犯危险驾驶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唐雄飞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唐雄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雄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顾军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赫梦琳
书记员钱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