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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浩与高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6民初2317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317号

当事人:

原告:孙成浩,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威,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成浩与被告高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蔡印霞

人民陪审员刘岩

人民陪审员张秀敏

书记员:

书记员林文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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