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浩与高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6民初2317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317号
当事人:
原告:孙成浩,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威,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成浩与被告高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蔡印霞
人民陪审员刘岩
人民陪审员张秀敏
书记员:
书记员林文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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