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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辽0292刑初111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92刑初11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浩,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金陵检测工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3日6时32分许,被告人梁浩酒后超速驾驶辽B×××××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景花园小区1期B区南门路段时,被告人梁浩因驾车睡着,使得车辆失控与海景花园小区1期B区南门东侧王某1驾驶的辽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后,继而与西侧魏某驾停的辽F×××××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梁浩血中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梁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浩明知他人报案,而与报案人员在指定现场等待侦查人员到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魏某、王某1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了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4份、前科查询证明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博毒鉴长字[2020]第67号)、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大博车检长字(2020)第0317号)、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博车某字[2020]第137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魏某、王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梁浩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浩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浩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梁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浩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妨害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浩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浩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浩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考虑被告人梁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何云波

书记员:

书记员荐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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