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赵成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吉0113民初53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2-24
案件内容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535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泽旭。

被告:赵成富,男,1954年11月13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诉被告赵成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林旷

书记员:

书记员唐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