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冬与被执行人苏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秦执字第2975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4-29
案件内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秦执字第29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冬,男,1986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苏云,女,1954年3月8日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冬与被执行人苏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秦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判员:
执行长叶运思
执行员吴良根
执行员苏进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 邓 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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