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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冬与被执行人苏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秦执字第2975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4-29
案件内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秦执字第29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冬,男,1986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苏云,女,1954年3月8日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冬与被执行人苏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秦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判员:

执行长叶运思

执行员吴良根

执行员苏进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  邓 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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