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刑更3508号
当事人:
罪犯邓志新,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南计建委家属院1号楼1单元2楼东户,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志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罪犯邓志新于2013年5月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邓志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8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邓志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邓志新无证驾驶豫R×××××小轿车行至浙川县厚坡镇工业大道与厚香公司交叉口时,与卢仲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卢仲增、刘晓玲受伤后逃逸,刘晓玲经鉴定构成重伤。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12日期间,邓志新在南阳市境内,利用租赁轿车做抵押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47860元。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志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2017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4年1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9次,2014年上较差、2014年下较差、2015年上一般、2015年下良好、2016年上良好、2016年下优秀、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良好、2018上半年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志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志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西云
审判员孔凡强
审判员郑建友
书记员:
书记员姜新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