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4执2886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旗,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中华,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建雄,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解燕燕,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雄、解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2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建雄、解燕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24645.79元(截止2018年10月8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10月9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张建雄、解燕燕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X室(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号)、银川市兴庆区庆XXX室(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2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6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张建雄、解燕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建雄、解燕燕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X室(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号)、银川市兴庆区XXX室(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号)房产。本院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又以22175元对银川市兴庆区XXX室(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号)进行变卖,在变卖期间,竞买人竞买人包春宁(身份证号:XXX)以最高价221775元竞得该套房产,现本院已将上述房产解除查封完毕并过户至竞买人名下。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X室(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号)房产,现在正在变卖。现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及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吴楠
书记员:
(法官助理 李海林
书记员甄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