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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信用社申请曹树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抚执字第12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抚执字第1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城郊信用社,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执行人罗红,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执行人曹树春,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城郊信用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红、曹树春给付赔偿款121,3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红、曹树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赔偿款121,350.00元未得到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对未获执行的赔偿款121,3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申请费1,720.00元未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李树华

代理审判员赵延军

书记员:

书记员马云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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