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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8民初295号原告刘建林诉被告周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1128民初295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31
案件内容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8民初295号

当事人:

原告:刘建林,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火龙(特别授权),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婷,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刘建林与被告周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学柏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旭

书记员胡素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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