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俊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002民初436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8
案件内容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02民初4361号
当事人:
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魏都区仓库路祥泰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栓,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俊恋,女,汉族,住许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俊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李培
书记员:
书记员李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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