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24刑初26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2017年6月5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张晓雅出庭,指控: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俊明知官张某、章某(均已判决)等人组织名为“兄弟情普京娱乐会所”及“辉辉拉斯维加斯娱乐会所”的微信群从事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微信群经营时间为2016年3月至5月,非法抽头获利35余万元),仍在群中担任财务20余天,帮助股东抽头43000多元,其本人非法获利3550元。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杨俊投案自首,并自行将非法获利3550元交至仙居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杨俊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好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杨俊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五十元,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吴雨雁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雅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